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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区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12-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推进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全市市区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工作水平,规范市区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的专项用于市区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的资金。

第三条  市区社区按每个社区每年20万元标准,设立为民服务专项资金,自2016年起分别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对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补助比例不超过50%。每年11月底前,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对各区社区数量和名单进行确认。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采取项目化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社区党员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各类实事好事,主要包括下列支出:

(一)社区党群建设。包括党员教育培训、“七一”表彰、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党代表进社区进党代表工作室活动、对社区内“两新”组织开展党建活动给予适当补贴、基层党建典型选树推广、社区党员服务团队建设和社区党建文化建设等项目。

(二)社区公益服务。包括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律师党员等专业志愿者进社区活动,培育扶持“草根”社会组织联系服务居民群众,开展文明宣讲、科普推广、应急救灾培训、关爱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各类公益活动。

(三)加强社区管理。包括社区基层协商民主管理、构建社区“大党委”工作格局、社区公共环境治理、引进或发展民事调解维权队伍,建立治安防控体系等项目。

(四)扶贫济困活动。包括对困难党员、困难居民进行帮扶和慰问,对党员去世进行吊唁,对有突发事件的党员和居民进行适当慰问等。

(五)社区党员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社区办公、接待等日常运转经费开支;

(二)工资、津补贴、奖金、加班费等社区工作人员经费;

(三)办公场所建设、维修及办公条件改善等;

(四)集体资产经营性生产投入、偿还债务;

(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项目,如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维护等;

(六)应由居民自行承担的服务项目,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卫生清洁等;

(七)已有专项安排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三章  使用程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化运作的方式,需经以下程序:

(一)了解需求。社区党组织采取入户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驻区“两代表一委员”、驻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及社区党员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及时了解群众需求。

(二)确定项目。在综合各方建议的基础上,社区党组织提出服务项目建设初步方案,与街道党工委沟通后,提交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并票决,经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形成正式方案,并张榜公示7天。

(三)社区项目申报。在确定服务项目后,社区党组织填写《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见附件),一般于上一年度11月底前报送所在街道党工委预审。

(四)街道预审。街道党工委对所辖每个社区党组织的《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逐一审核把关,提出预审意见。

(五)区职能部门会审。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根据街道党工委的预审意见进行联合会审,一般于上一年度12月底前审核结束。

(六)资金拨付。审核通过后,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于每年3月底前以财政直接支付的形式拨付到各街道。街道按计划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社区使用。市财政资金年底前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拨付各区。

(七)支出报销。服务项目完成后,经居民代表会议审议,社区党组织按照财务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手续,凭发票(或有效票据)到街道报销。若年度专项资金有结余,可结转一年继续使用。

(八)公示备案。服务项目完成后,社区党组织要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项目实施过程和资金使用情况,向街道党工委报告,并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备案。同时,在社区内书面公示7天,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明确职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接受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协调相关部门抓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具体负责项目的申报组织、审核和管理;民政部门积极予以协助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拨付、监管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审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审计;街道负责项目实施的指导、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社区党组织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第九条  监管督查。街道党工委要为每个社区分别建立专项资金账簿,专门核算。严格报批手续,实行社区党组织书记报账负责制以及街道党工委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并自觉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资金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需报经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同意。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联合会审,加强监督、检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定期组织联合督查。街道党工委有以下行为,区财政局中止资金拨付,追回前期已拨资金或在年终财力中扣减:

(一)专项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

(二)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

(三)拒不接受财政监督检查。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条  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设定加快推进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工作水平为总体绩效目标,建立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的绩效指标,开展绩效跟踪、绩效评价。街道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备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审核项目和拨付资金的重要依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作为社区党组织书记年度党建工作专项述职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考核和党员群众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凡违反本办法或违反财经纪律,挤占、挪用、造假、虚报、甚至私分、侵占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拨款,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暂定两年。


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

 

申报单位:      区       街道       社区(党组织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社区党组织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数量

 

资金预算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所需资金

完成时限

1

 

 

 

 

2

 

 

 

 

3

 

 

 

 

4

 

 

 

 

5

 

 

 

 

6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所需资金

完成时限

7

 

 

 

 

……

 

 

 

 

街道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区组织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区民政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注:(一)服务项目栏若不够填写,可另附页。项目名称、内容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并尽可能具体、详细。

(二)每个服务项目须另行作出具体预算作为本审批表附件,如开展社区党员培训,要列出场租费、师资劳务费、餐费、交通费等具体支出项目和数额。

(三)每个社区可将专项服务资金10%以内的金额作为项目外预留,用于不特定情况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