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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7-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众创资金”),是指财政每年安排用于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众创集聚区运行补助和奖励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科技部门负责制订奖补资金的年度计划,发布奖补资金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开展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提出奖补资金的明细分配计划,负责公开专项资金有关信息,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会同市科技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办理奖补资金拨付,组织实施奖补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支持范围、标准和时限

第五条 奖补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众创集聚区房租、宽带网络和公共软件补助。每个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众创集聚区内有不少于10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以申报日期为截止期)的科技型创业项目,每年每个创业载体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优秀科技型创业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单个项目总计不超过150万元

()新建公共技术平台建设补贴。对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众创集聚区内配套建设(包括自建、合建和引进)并主要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按照其建设投资额的30%给予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已获财政项目支持的不享受。

(三)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众创集聚区年度绩效考核。年度运行绩效考核在优良以上的,给予30万元左右的运行补助。

(四)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众创集聚区评审工作经费。

(五)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众创集聚区备案或认定奖励;获得国家级、省、市备案或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4030万元。包括县(市)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众创集聚区,201611日以前获得的不享受。

(六)引进的国内外从事投资孵化知名创投机构,来我市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建设补助,采用“一事一议”,由市政府审批。

以上众创空间奖补资金来源:第(一)、(二)、(四)、(五)项补助资金按财政体制和税收级次分别是市、县(市)区财政负担,市财政补助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50%,市财政负担第(三)、(六)项。

第四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奖补资金申报采用常年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市科技主管部门通过网站和通知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常年接受申报。

第七条 资金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依据申报通知办理项目申报,同时提供相关纸质资料;

(二)县区科技部门审核、推荐申报事项;

(三)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事项进行评审;

(四)市科技部门依据评审结果编制奖补资金使用计划,公示后报市财政部门;

(五)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对奖补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实施项目全过程痕迹管理。市科技部门按照过程留痕原则,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通知、申报、评审、资金拨付等核心环节信息,实现项目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的痕迹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科技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专项经费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

(一)对各级科技、财政部门相关责任人,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规定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2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列入信用黑名单。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区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7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