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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出台文件规范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
  

发布时间:2018-07-10

   政务信息系统是各级党政机关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重要载体。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相关规定,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出部署和要求。近日,我局根据财政部《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和省财政厅转发文的有关要求,印发《关于执行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徐财购〔2018〕10号),出台若干规定,指导和加强我市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一是明确建设原则。各预算单位(以下称“采购人”)应按照统筹建设、避免浪费、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安全保密等原则,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云服务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徐政办发〔2017〕186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和云计算集约化建设管理工作。

   二是强化主体责任。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由采购人根据国家、省、市部署和要求负责规划、实施。采购人应当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对本单位的政务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立项规划和组织协调,并对所属单位的具体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三是加强采购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在进行充分的前期调研、可行性论证和预算价格评估的基础上确定采购需求,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组织对政府信息系统的验收。采购需求的确定和履约验收按照财政部《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205号)和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徐财购〔2017〕8号)的规定执行。

   四是明确采购方式。政务信息系统根据情况采用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综合评分的价格分值按照财政部《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规定的比重设定;符合单一来源条件的,可按照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五是规范评审活动。政务信息系统采购组成的评审机构中应当有采购人代表参加,采购人应当书面授权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作为代表参与评审。采购人代表不得干预或影响评审活动,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进行介绍、说明,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歧视性、倾向性、引导性意见。

   六是全程信息公开。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公共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和验收结果等采购信息依法在徐州政府采购网全过程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