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 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8

 徐财规〔20176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经发局),市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应用信用信息,强化对项目申报单位的失信惩戒,提高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信用管理水平,我们参照《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710号)研究制定了《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

理暂行办法

 

 

365网址                 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1月15日

 

 

 

 

 

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

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应用信 用信息,强化对项目申报单位的失信惩戒,提高市级财政专 项资金项目信用管理水平,依照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定政策目标或工作任务、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报单位是指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项目申报指南(通知)中规定的申报主体,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申报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相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在市级专项资金安排工作中,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激励守信、约束和惩戒失信的管理机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申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市级专项资金;对有失信行为的申报单位,视失信程度减少或取消专项资金扶持。

第二章 失信行为分类

第五条 市级专项资金管理中,申报单位及涉及的社会 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严 重失信行为两个等级。

第六条 申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存在以下 失信行为之一、但不影响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及市级专项资 金分配结果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中,项目投资额、贷款额、担保额等与实际存在差异的;

(二)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中,单位财务状况及经 济效益指标与实际存在差异的;

(三)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中,提供的相关合同文 本、资金到账证明、企业规模、技术工艺指标等,与实际存 在差异的;

(四)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期滞后、实施状况不良 等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

(五)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会计报表等资料出具的 鉴证报告与实际不完全符合的,或对重大不符事项未作出披 露的;

(六)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第七条 申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存在以下 失信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虚构或伪造、篡改项目立项以及土地、规划、环 保、安全、节能等相关批复文件的;

    (二)虚报项目投资额、贷款额、担保额,影响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及市级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的;

(三)伪造项目单位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粉饰会 计报表,影响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及市级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的;

 (四)伪造、篡改相关合同文本、资金到账证明、会计凭证与发票(复印件)、单位资质文件以及虚报企业规模、 技术工艺指标等,使之达到申报条件的;

(五)伪造、篡改申报资料中所要求的由社会中介机构 出具的审计报告、信用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正式文书或结 论性资料的;

(六)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期严重滞后、无法实施 或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

(七)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八)截留、挤占、挪用市级专项资金的;

 (九)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会计报表等资料出具虚 假鉴证报告的;

(十)其他骗取、套取市级专项资金等失信行为的;

(十一)同一责任主体在三年内有三条以上第六条所列 一般失信行为的;

(十二)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 失信惩戒措施

第八条 对存在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由市相关主管部 门、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根据责任主体的失信严重程度 实施惩戒,并记录为失信信息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 入相应责任主体信用档案。

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等发现责任主 体有失信行为的,在相关部门对其违法违纪违规事项依法依 纪依规进行处理、处罚外,由审计、检查组织部门将责任主 体的失信情况提供给市相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按本条第一 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 责任主体存在第六条所列一般失信行为的,市 相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减少申报单位当年市级专项资金扶 持额度,对社会中介机构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强制培训等。

第十条 责任主体存在第七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的,市 相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对申报单位自该行为认定后三年内不予安排市级 专项资金,并收回已拨付的与该行为相关的市级专项资金。

(二)对相关申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其失信行为录入个人信用档案,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 采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三)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会计报表等资料出 具虚假鉴证报告的,自该行为认定后三年内不采信其为所有 市级专项资金申报出具的鉴证报告。

(四)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将其失信行 为录入个人信用档案,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采取相应 的失信奖惩措施。

 

第四章 管理责任和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市相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要积极推进市级 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工作,在市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和评审、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积极应用公共信用 信息,并与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有机结合, 对市级专项资金管理中发现的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入责任主体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和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积 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相关 工作落实,加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及时出具信用审查报 告,并将相关诚信和失信信息及时推送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 部门,按相关规定开展联动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省下达我市的专项资金管理中的失信行为 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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