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徐州市开发园区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6

 徐财规〔2017〕7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商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了支持我市特色园区发展,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现将《徐州市开发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开发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65网址  徐州市商务局

2017年11月22日

 

 

 

 

 

附件

徐州市开发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发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政策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速培育和发展全市特色产业园,依据《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三五”期间,从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3000万元作为开发园区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扶持和鼓励全市特色产业园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发园区建设补助。

第三条  开发园区包括省级以上认定的特色产业园和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功能性特色园。特色产业园是指全市开发园区范围内经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发改、经信、商务、科技等主管部门批复的特色产业园、特色产业基地、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集群、中外合作园等产业性特色园,其中包括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创建。市级功能性特色园区以市政府相关部门批复为准。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开发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支持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开发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由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共同实施。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特色产业园发展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和开展招商促进工作,负责对特色产业园项目的审核;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对开发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组织、申报材料的审核;与市财政局共同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负责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项目实施效果;会同市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开发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的财政预算管理、项目支出的审核和资金下达,会同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金使用方向和标准

第六条  支持开发园区创建。当年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400万、2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特色主导产业园建设。

(一)开发园区内当年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各类特色主导产业园(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补助100万元、50万元;

(二)当年经市政府相关部门批复同意新建设的功能性特色园,给予补助40万元;

(三)当年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中外合作园区,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四)契合特色主导产业园产业发展需要,当年经国家、省级以上部门批准认定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特色园区产业发展。特色主导产业园(基地)当年应税销售收入在5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0万元,每增加20亿元,增加补助10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中外合作园区发展。当年与目标国有一定影响力的机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且建成2万平方米以上国际化标准厂房,新引进3个以上外资项目(到账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落户开工、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特色产业园产业规划编制。根据全市开发园区体系建设规划总体要求,契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当年聘请高层次专业机构完成规划布局调整、修编产业发展规划并通过专家评审的,按总设计费用的5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项目要求及资金来源。申报项目如从其它渠道获得奖励、扶持或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低于本办法标准的可按差额部分申请办理。以上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市)区分别负担,市财政给予云龙、鼓楼、泉山、新城区补助50%,给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补助25%,给予贾汪区、铜山区补助20%,市财政对第六条、第七条奖励资金给予各县(市)补助20%。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开发园区发展专项资金采用事后补助办法,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次年3月。申报材料包括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具体程序如下:

申报。各县(市)区、新城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组织申报工作,会同各单位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各省级以上开发区可对辖区内特色产业园情况进行独立申报。申报要按项目类别独立申报。所有申报书面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复印件一律加盖本单位公章。

批准。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资金下达。市财政局根据批准意见,按规定办理资金下达。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按照《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检查绩效自评价工作,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市商务局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五条 按照省、市预决算信息公开要求,专项资金分配、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专项资金管理方法和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督查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开发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今后年度不再受理其申报的财政支持项目,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三)有其他违反财税法规政策行为被查处的。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和财政局不定期对特色产业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商务局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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